|
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根据普遍、平等、直接、协商等原则确立的,是适合中国 国情的一种真正体现民主的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法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
举
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还规定,我国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 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选举 一律为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到1/2。各政
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候选人,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县级以上的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该级人大的代表(如
国家领导人虽然不是省级人大代表,却可被省级人大选为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
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代表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于选举前20天公布,并经协商、讨论、 酝酿,在选举前5天公布正式的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时,选举人可以投票赞成、反
对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代表。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始得当选;如获过半数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依得票多少依次确定是否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选举的结果由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公布;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全 国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在代表任期内,
代表因故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补选产生新的代表。
选区: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代表的区域单位。中国选举法规定,选区应按生产 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间接选举: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选民选出 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的选举制度称间接选举。中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 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也是选举方式之一。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由选民选出,称直接选举。 中国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简称为直选)。从1979年开始,直接选举从乡扩 大到县,这是我国政治的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种选举称差额选举。中国 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
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 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中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差额选举,这是
中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各地在选举领导班子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
【关于选举工作的法规】
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3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选举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83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 选举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