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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08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是《就业促进法》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对有进城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不满6个月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来自地震灾区的农村劳动力可优先享受。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和培训项目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同时动员多方力量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各地还应参照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8年度任务安排,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培训任务并分解落实,不得层层加码,同时根据已确定的培训任务,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作出相应安排。
据了解,根据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总体安排,2008年全国计划培训农村劳动力800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伍兵、准备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415万人,培训在岗农民工385万人。(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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