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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省厅《关于在农村劳动力中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通知》(苏劳社鉴[2007]12号)的文件精神,南京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发文,在涉农的7个区县(栖霞、雨花、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试点工作,解决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部分城镇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所掌握的职业技能比较单一,短期内难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试点之日起开展并完成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人数可纳入当年农村劳动力和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空白证书的发放和审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具体组织实施,也可依托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开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各区县依据国家已颁布《考核规范》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依据《考核规范》编制试题,报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国家已有专项职业能力试题的,不再重复组织开发。
(二)对国家未颁布《考核规范》的岗位,各区县可结合劳动力市场的就业需求,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参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1)编制《考核规范》,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各区县要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质量管理,加强督导,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严格考务管理,确保考核质量。
(四)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各区县要单独建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台帐,作为培训经费补贴和政府日常监管的依据。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按照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培训课时数和物价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的培训课时单价予以核定;考核认证补贴参照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规定。费用拨付根据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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