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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季度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通报(劳社鉴发[2008]5号)
2008-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截止2008年3月15日,2008年一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汇总工作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报统计数据基本情况

  本季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上报情况较去年有所好转,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6个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2家中央试点企业按时报送了统计数据。按上报时间排列,分别是:湖南、辽宁、河南、山西、宁夏、新疆、青海、内蒙、福建、黑龙江、山东、海南、浙江、江西、四川、北京、湖北、陕西、吉林、重庆、河北、云南、甘肃、天津、江苏;水利、纺织、民航、电子、轻工、技术监督局、煤炭、机械、测绘、化工、邮电、林业、珠宝、文化、国管局、兵器工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与2007年相比,地方、行业和试点企业报送的统计数据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影响到数据汇总工作:一是部分单位由于本季度没有开展鉴定工作,因此参加鉴定人数和获证人数为零,但鉴定机构数和考评人员数也显示为零;二是个别地区仍未使用考务管理系统和统计软件,采用原始手工方式汇总统计报表;三是个别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都汇总在一个鉴定机构内。

  二、统计数据报送工作要求

  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质量,我们对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组织开发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V2008版(单机版)。凡使用单机版考务管理系统的单位,请于2008年5月4日以后登录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下载运行。

  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只报送系统生成的统计数据而不报送《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及逾期上报的单位,当期统计数据均按零处理(补报数据可在所缺数据下期补报),其中纳入我部《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指标,将按我部有关要求对外公布。对不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的单位,须按照统计系统可接收的数据格式,自行整理上报数据并按时报送;否则不予接收数据。

  请各地、各行业和试点企业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关于按季统计和分析职业技能鉴定数据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60号)文件要求,提前部署二季度的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部中心考核处联系。

  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地址:tongji@osta.org.cn

  联系人:卢捷,刘娟

  联系电话:010-84661107,84661104

  传真电话:010-8466110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码:10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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