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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素质,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14号)精神,现就200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人才工作和机关建设要求,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于2008年4月印发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就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了明确,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申报条件、技师职数比例等方面作了调整,以促进机关高技能人才成长。《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机关工考制度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将有效地提升技术工人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各州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要认真抓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通过组织政策和业务培训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推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调动技术工人积极性,促进机关事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启动全省工考信息系统建设
为加强全省工考职业资格管理,切实推进机关工考信息化进程,经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有关部门研究,年内将启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通过构建全省工考信息系统应用平台,开展单位和个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应用开发,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技术工人职业资格信息的实时查询和统计,为政府部门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逐步实现机关工考网上报名和考务管理。目前,软件开发已基本完成,待试点工作结束后,省劳动保障厅将下发相关文件正式启动基础数据采集等,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2008年度工作进度计划
上半年度
资格申报:5月份;培训、鉴定:6月份;综合评审:7月份。
下半年度
资格申报:9月份;培训、鉴定:10月份;综合评审:11月份。
四、其他事项
(一)工作计划备案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省工考办核准备案。各州市培训、鉴定计划应在开班前20日内上报省工考办审核备案。经核准后,试题由省工考办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并于鉴定前7日内发送。
(二)资格申报
1.为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成长,《暂行办法》就中级工、高级工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持有初级工证书满5年的,申报中级工的工作年限由10年调整为8年;持有中级工证书满5年的,申报高级工的工作年限由20年调整为18年。未持证或持证不满5年的,申报初级和高级工的工作年限仍为10年和20年。工作年限和持证年限的计算方法,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龄工资计算方法执行。请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直各部门依照《暂行办法》要求,严格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工作或持证年限达不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提前安排培训鉴定。
2.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实行总体比例和职数调控,具体职数由省人事厅分年度下达。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和省直各部门应严格依据本年度技师职数,结合自身实际,按空缺职数的1至1.5倍推荐人员参加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技师空缺职数一般不得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3.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请于5月2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符合晋升等级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汇总表(需录成数据库格式,相应软件拷贝可与省工考办联系)及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工考办。逾期报送的,年内不再安排培训。
(三)培训鉴定质量督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质量督导,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对承担具体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机构,应定期组织评估,合格机构名单应报送省工考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培训鉴定机构上报工作计划后,各级工考办在认真审核的同时,要及时安排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导,并填写质量督导报告。培训鉴定现场质量督导率应达到80%以上。对培训鉴定机构超越资质和范围组织培训鉴定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评审要求
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各州、市评审计划请及时报送省工考办核准备案。评审表格要求填写规范、材料齐全(评审汇总表需录成数据库格式,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及时。2008年省工考办组织评审时间为7月和11月,请各州市工考办严格遵守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好相关材料、表格的填写和审核工作,并及时向省工考办提交评审材料。逾期报送或材料报送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另行安排评审。
省工考办联系电话:0871-7195732,传真:0871-7195733。
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申报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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