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帮助在岗农民工提高劳动技能水平,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现将《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
2、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学员登记表
3、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提升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在岗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所招用的重庆籍在岗农民工(以下简称在岗农民工)。
第三条 补助原则: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按“企业(单位)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每位在岗农民工可享受一次政府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第四条
补助条件:在岗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合格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资格等级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且培训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人均补助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各区县(自治县)在企业(单位)出资人均培训费比例50%以上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专业(工种)、学时长短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六条 经费渠道: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助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从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组织实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下达全市年度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并做好指导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及人数负责具体实施,并切实做好培训人员的记载工作,避免重复培训。
第八条
培训申办程序:举办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单位),事前应填写《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申请表》(附件1),并附《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附件2),报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补助经费申办程序:在培训班结业后1个月内,培训企业(单位)凭《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提升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附件3)和《重庆市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班学员登记表》、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申报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助经费,经当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初审后,报当地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财政部门将培训补助经费直接划入培训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每年可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开展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示范、教研性质的培训工作。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其补助经费来源在市级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管理:各级财政、就业部门要加强对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人数开展培训工作和核拨培训经费补助,并自觉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骗取、冒领、挪用培训补助经费的行为,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的法律责任、追回补助资金,同时给予全市通报。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就业服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