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进行了部署。按照部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任务为16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8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0%;培训在岗农民工8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达到90%。有关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统计,各市要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72号)按季准时上报。
二、现将2007年度各市计划任务安排随文下达。各市抓紧督促、指导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抓好落实。培训转移就业前农村劳动力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定点培训机构或乡镇;培训在岗农民工的任务,要分解落实到用人单位。对已经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不能按进度完成培训任务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整合利用现有职业培训资源,大力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社会、企业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农民工培训工作。为保证培训质量,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和专业认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认定。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要一视同仁。各市认定的农民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专业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要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不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及时取销定点资格。
四、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各市、县要指导他们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及时办理《就业失业证》凡持证参加培训的,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73号),享受政策性的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可与财政部门探讨项目制运作,完善补贴标准和程序。各市应当把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资金作为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重要项目,要保证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五、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效用并保证培训质量,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二)建立健全培训日常监管制度。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定点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台帐,作为政府日常监管的原始依据。对培训台帐要经常查验、定期汇总上报。
(三)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
(四)建立健全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财务纪律、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
六、按照上述要求,各市要抓紧制订实施意见,同时对前一段工作从培训任务、机构认证、工作进度、资金落实、制度管理和就业状况等六个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情况汇总后在6月底前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省厅拟于8月中旬,组织专人,对全省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一项一项抓好落实。确保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1: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7年度培训任务
附件2:市(县)农民工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备案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