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落实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目标任务。根据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总体安排和2006年度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度计划任务是:培训农村劳动力56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的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3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0%;培训在岗农民工26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分别达到90%(2007年度各市计划任务安排见附件)。请各市抓紧进行任务分解,并督促、指导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抓好任务落实。对已经分解落实的培训任务,要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有关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统计,按《关于印发2007年度劳动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执行。
二、争取资金支持,落实各项补贴
(一)争取资金支持。各级劳动保障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各市在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时,应当把农村劳动者培训补贴资金作为重要项目,优先安排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中西部地区安排的培训补贴资金占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15%,培训任务重的地区还可以多安排。省级财政支持东部地区的就业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在岗农民工培训。
(二)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农村劳动者,各市应当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参考当地各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社会平均培训费用基础上,按差额补贴的原则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对经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培训项目,可商财政部门进行全额补贴。认定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工作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落实鉴定补贴。为了贯彻落实鲁政发[2006]91号文件关于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策鼓励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城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政策。
三、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效用并保证培训、鉴定质量,各地应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二)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制度。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和专业,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要一视同仁。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专业要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日常监管制度。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台帐,作为政府日常监管的原始依据。对培训、鉴定台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查验、定期汇总上报。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活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查验并出具验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对通过验收的培训项目,要将有关信息上传到省就业网,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财务纪律、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和各自职责,狠抓政策落实和责任落实,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实施意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各市制订的实施意见,于2007年6月15日之前报我厅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