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要求,现将《农村劳动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方案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广泛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素质,有效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作用,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二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培训农村劳动力110万人。2007年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25万人。其中,培训转移就业前农村劳动力(包括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有意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1
7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转移就业率达到80%;培训在岗农民工8万人,培训合格率、稳定就业率分别达到90%。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预备制培训。通过建立远程培训站点、培训"大篷车"、教师下乡活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外出之前参力,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企业急需大量一线熟练工的需求,通过培训补贴的形式,强化技术工人订单培训,对达到单项职业能力标准的人员,结业后直接输送到用人单位,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开展以农民工为对象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已经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的以提升岗位技能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到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参加所在企业或当地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同等待遇。
(四)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技能鉴定服务,通过财政补贴降低鉴定人员的支付压力,使参加培训的人员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发单项职业能力标准,开展单项职业能力鉴定,发放相应的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大力发展适合农村转移劳动力需要的就业服务。鼓励服务组织和培训机构与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定向输出劳动力;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培训、输出、维权一条龙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信息等基本服务;开发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服务项目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培训机构
(一)机构认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8号)和《辽宁省普惠制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辽普惠[2006]号)文件要求,建立开放式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的积极性,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办法,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同的,作为为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及时组织市、县及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申报认定工作。
(二)工作分工。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由认定的技工学校、县职教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学校承担;劳务输出培训主要由认定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培训机构承担;技能提升培训主要由认定的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企业培训机构、民办培训机构承担。
四、培训要求
(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省普惠办已制定了8类63个专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适用于参加就业培训的各类人员。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省里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工作,规范使用省认定发行的教材,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要完善培训教师聘用制度和培养提高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二)创新培训机制,开展形式多样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编制就业培训实施方案,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在保证课时总量的条件下,要结合各类学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就业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办学;广播电视、电化教学、互联网远程培训等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
(三)强化实训手段,突出技能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改善实习教学条件,调整理论课时与实操课时的比例,增加学员的动手能力训练时间和实验实习机会,不断改进实习教学方法,提高实训水平,增强就业培训的实用性。
(四)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增强市场就业能力。要做好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落实工作,为参加技能水平鉴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积极开发专项能力标准,开展专项能力鉴定,发放相应的专项能力证书,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定单式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劳动力市场调查,了解和掌握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为培训机构做好职业需求预测和培训需求预测,提供信息服务,开设培训与岗位对接窗口。培训机构要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培训合同,实行定单式培训,提高培训学员的就业率。
五、加强管理
加强管理是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八项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计划的实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公示制度。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省普惠办在"辽宁就业培训网"上公布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和联系电话。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责任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结合其实际培训能力和培训要求下达培训计划,并与培训机构签订责任状。
(四)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制度。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所设专业,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要一视同仁。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专业要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日常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农村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高培训三类台帐和鉴定台帐,作为政府日常考核监管和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培训单位法人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对农村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高培训三类台帐和鉴定台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检查、定期汇总上报。
(六)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核查,了解培训、鉴定和就业情况,核查人数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0%,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作为核定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省就业服务机构对各地进行抽查,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省普惠办将对工作成绩突出,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七)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财务纪律、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
(八)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月报制度。各市要按月统计本地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结业人数、获得职业鉴定证书人数和就业人数,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就业服务局10日前上报省普惠办。省普惠办每季度对各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力合作,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工作实施力度,各级劳动、财政、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力,强队伍建设,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培训机构认定、培训任务分解、补助资金发放的督查,发现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情况,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全面落实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计划任务。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我省的计划任务和我省实际情况,省普惠办已将2007年全省培训农村劳动力计划任务下发各市(《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普惠制培训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辽普惠[2007]1号),请各市对省下达的计划任务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抓好落实。要将培训转移就业前农村劳动力的任务,分解到定点培训机构或乡镇;培训在岗农民工分解落实到用人单位。
(三)加大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加大资金投入,降低农民个人培训成本,调动培训单位积极性。各市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规模要做好合理安排,与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合并使用,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工作实施、监管和工作落实提供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培训人数规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编制就业培训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集就业培训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筹集到位,及时拨付。
(四)加强就业服务基础工作,提升服务功能。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功能完备、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网络,把服务功能延伸到社区、农村和农户,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库,做到"四清",即人员底数清、择业意向清、个人技能清、家庭情况清,以确保培训和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各地要制定各类培训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完善任务管理、资金管理、机构管理和对象管理,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工作目标实行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评估体系,及时调度培训目标完成情况,加大培训政策落实力度,强化培训绩效考核。
(五)加强宣传,创造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宣传各项培训就业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运用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引导农村劳动者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就业服务组织和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把农民的冷暖放在心上,把农民的利益落在实处,努力营造出全社会关心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