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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
2007-10-2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外省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企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在城镇务工的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两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要与地方培训就业工作成绩挂钩,重点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数量较多的地区。

  第四条 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机构为外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二)用人单位为与本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省农村劳动者举办在岗或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省农村劳动者举办在岗或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省农村劳动者,持所在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在岗或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下达用于职业介绍的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个季度按当季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成功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的实际人数,将报账资料提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账资料需包括:《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花名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报账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

  (四)职业介绍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下达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初要根据各用人单位和培训

  机构申请补助的培训方案以及外省农村劳动者自选培训的申请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申请补助时,劳动保障部门将经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和申请表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二)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外省农村劳动者按照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的培训方案(或申请表)实施免费培训后,将报账资料提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账资料需包括:经批准同意的培训方案(或申请表)、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复印件、农民工本人签字的花名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对当季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提供的报账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四)各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

  (五)培训费用由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外省农村劳动者三方承担,政府补贴部分一般不超过70%,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承担70%和30%。职业培训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将两项补贴资金用于新建培训基地(中心)。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有关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与劳务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两项补贴资金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严格按照省规定的范围使用两项补贴资金,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实行单独核算。

  第八条 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和机构必须建立外省农村劳动者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外省农村劳动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类别、培训时问、联系方式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立资金检查评估制度。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对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单位静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两项补贴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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