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师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修订)的通知》(劳社部发[1997]
238号)和《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规定》(劳社部发[1997]9号)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团体名称:太原技师学院(太原市高级技工学校)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是在学院指导下通过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委员会应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按照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促使学校为太原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提供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等方面调动和激励各位委员群策群力、博采众长,为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条:
委员会是协助学院系部确定所设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实习基地建设的智囊机构。对系部教学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和指导,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支持。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太原技师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委员会由长期工作在相关专业生产和管理领域第一线、代表不同层次、一贯热情支持我院办学的行业协会、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及我院相关处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共同组成。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15-25人,院外专家不少于总人数名额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的任职条件及组建程序:
1、根据培养需求,在充分酝酿、反复筛选的基础上,提出本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2、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热心和关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校企合作,能出席有关会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企业老总、主管人事的负责人。
3、委员任职聘用与解聘: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请。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可作届中调整。
4、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将初定的名单报院领导审定;经学院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长签批。
5、学院院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章 委员职责及权利
第九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根据山西省、太原市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
审定培养方案,根据行业的发展动向和岗位人才的需求,确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2、审定新开设专业教学大纲和技能培养大纲,参加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3、审定技能资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4、指导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协助组建校外实训基地,逐步实现专业建设与产学研相结合;
5、研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6、为实施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块化教学提供帮助。
7、组织研究、交流职业专业教育的动态和信息,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定期在太原技师学院学报出版相关技术教育资讯,为专业设置提供依据。
8、利用自身优势为学院提供实习、就业岗位。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1、据受聘委员本人的意愿,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其为该专业的客座教师。
2、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挑选我院优秀毕业生。
3、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校开设讲座、兼课,并作为学生校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并给予相应的酬金。
4、可协商由校企合作开发、研制新技术;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协商利用本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开展联合科研和培训合作工作。
5、受聘委员所在的单位确定为本专业的校外实训基地小时,可悬挂"太原技师学院实训基地"牌匾。
6、受聘委员子女读书,可享受本系统教职工同等待遇。
7、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协商聘用本院教师参与企业的培训和兼职工作;
8、根据委员工作、活动的参与情况,学院发给相应的工作津贴,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集一次会议,会议期间给予与会人员相应的补助。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制度
第十一条:工作方式:
1、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备。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审定当年的校企合作情况,批准第二年的工作计划。
2、当在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难题或重大问题时,可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3、定期向委员通报专业建设情况,交流委员们对专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介绍行业发展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新动向。平时各专业小组与各委员之间以简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
4、不定期组织与兄弟院校进行相关教学。科研成果的交流活动。
5、不定期组织与相关企业进行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工作制度:
1、每年召开全会两次,分别于四月、十-月进行,事先将会议内容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并征求开会具体日期。无特殊情况委员应按时到会。
2、根据需要和委员的建议,委员会办公室可召开临时会议或相关委员专题会议。学校如有重要会议和活动,邀请委员列席参加。
3、日常工作协调设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院长单列预算经费支付。
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