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现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另外,为检查各技工学校校企合作的实施情况,我局将于年内,组织开展技工学校校企合作效果评估工作,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
1、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
2、北京市技工学校《校企合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技能人才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的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首都经济发展的技能人才,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的意义
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目的是建立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全面提升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中办发〔2006〕15号文件提出“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要求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机构;明确了职业院校、企业、政府三方在校企合作中应承担的任务。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提高到制度层面,是对传统师傅带徒和学校教育两种培养模式的继承和创新。
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急需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因此,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实行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是企业和技工学校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
校企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技工教育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招用技术工人素质的要求;二是提高技工学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缩短技能人才成长周期;三是使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对接,避免人才培养的盲目性。校企合作达到了供给与需求、培养与就业的统一。
二、校企合作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形式
(一)校企合作的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二)校企合作的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技工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员工输入渠道。
(三)校企合作主要形式
各技工学校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1)合作的基本模式
基本模式是指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合作中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其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企业可向学校提供实习设备和原材料,改善学校实训条件;学校可以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2)基地培养模式
学校为保证培养的技能人才适应企业需求,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节奏,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3)订单培养模式
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管理形式。
(4)半工半读模式。
半工半读模式是指学校受企业委托招收在职职工,业余时间授课,通过学分制管理完成学历教育的新型办学模式,学员毕业后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取得技工学校的毕业证书。
(5)校企共融模式
校企共融模式是指企业办学校或学校办企业,借鉴德国“双元制”培养模式,发挥企业和学校教育资源一体化的优势,培养适应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
三、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的措施
(一)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作用,建立校企合作的机制与制度,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的稳定性,保障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1)行业主导的校企合作管理体系
要建立行业、学校两级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行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行业、企业和技工学校专家组成,发挥行业、企业、学校各自的资源优势,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工作有序开展。
“校级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聘请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教育等专家组成。该委员会是合作行为的组织实施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2)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
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设置严格的评价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方位评估。今后,凡是国家重点或以上的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都必须全面实施校企合作,制定详细的合作培养方案。将校企合作作为国家重点技校评估和高级技校设立以及技师学院备案的必要条件。要争取在两年时间里,所有技师学院中高级工和预备技师在校生的比例达到40%以上(或不少于1200人),年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至少500人次;高级技校中高级工班在校生达800人以上,年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培训至少500人次。
(3)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技工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主动性,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要树立校企合作的先进企业典型,对支持技工教育、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授予荣誉,认定其为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单位。企业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列入成本开支。按照国家财税[2006]107号《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对校企合作效果突出的学校通报表扬,在全市推广其先进经验。
(二)提高技工学校培养能力,增强校企合作的主动性。
(1)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步伐。“十一五”末期,本市将依托技工学校和企业建成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是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于一体,技术指导和试点、示范相衔接的现代化综合实训鉴定平台。按照“覆盖广泛、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功能完善”的原则,本市将在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技能含量高的专业,认定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为公共实训基地。
(2)加快“专业带头人”和“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统筹规划本市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重点进行“专业带头人”和“一体化”教师的选拔和培养。各技工学校要以“专业带头人”和“一体化”教师培养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支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落实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的制度。
(3)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和模块化教学模式。学分制管理模式和模块化教学模式是企业在职职工以工学交替、半工半读方式参加培训,完成学业的一种新型模式。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学分制、模块化培养为主要特征的教学改革工作,实现全日制教学与短期技能培训的有机结合,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
四、校企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需求是校企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集中精力办好一些国家重视、企业急缺、有发展前景的专业,树立专业和学校品牌。
(二)在抓好校企合作的同时要加强校内教育。校内教育对于学生世界观、个性发展、思维方式、知识结构、技能基础等具有直接的影响,是其它教育无法替代的。要充分认识校内教育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做到校内教育与企业实习并重。
(三)校企合作培养应包括全日制培养和社会化培训两个方面。培养对象包括学生、新成长劳动力和企业在岗职工等。
(四)校企合作既要考虑为企业经济发展服务,也要考虑为劳动者个人发展服务。校企合作中要坚持受教育者德、智、技、体、美有机统一,全面发展,使合作培养的对象既能顺利就业,胜任岗位工作又能持续就业,技能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