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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55号)
2006-11-22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王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上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l号),实施劳动保障部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者参加非农技能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定单式"培训服务,通过职业介绍,帮助农村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促进农民向产业工人的转变。

  (二)目标任务。2006-2010年,对150万农村劳动力进行非农技能培训。2006年培训18万人。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10万人,劳务输出培训3万人,技能提升培训5万人。

  二、组织领导

  (三)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负责单位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导为主管培训工作的副厅长,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培训处。具体负责计划分解落实、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市要确定负责领导、任务落实牵头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于8月9日前将负责人、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联系人)名单报省厅职业技能培训处。

  三、定点培训机构

  (四)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行定点培训。各市、县(区)按《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另发)对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技能提升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对于具备培训资质,有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任务意愿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合格后,准予承担培训业务,授发资格证书和牌匾,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厅在媒体上对全省定点培训机构予以公布。

  (五)分类承担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原则上由各类技工学校和具备条件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劳务输出培训原则上由我省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它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由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承担,培训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对象及培训方法

  (六)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对象为2003年以来本省农村籍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以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含量相对较高的职业为主,对其实施不少于400学时、培训期不少于15周的技能培训,其中,技能实习学习不少于总学时的70%,结业时,学员应达到初级职业资格标准。定点培训机构按培训能力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受训者按意愿在全省定点培训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七)劳务输出培训的对象为本省有意愿外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采取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突出专项职业能力,开展适应农村富余劳动力特点的劳务输出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全部采用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实现培训与转移的有序衔接。

  (八)技能提升培训的对象为已在我省城镇从事非农技能劳动的本省农村籍劳动者。主要采取工学结合的方式,对从事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无职业资格证书和有技能提升意愿的农民工开展技能培训。

  五、职业技能鉴定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朴劳动者结业时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鉴定费个人负担20%,地方政府补贴80%;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的农村劳动者须参加单项职业能力鉴定或技能鉴定,鉴定费个人负担20%,地方政府补贴80%;参加技能提升的农民工,自愿参加鉴定,鉴定费由个人负担20%,地方政府补贴80%,从事就业准入技术工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培训后经过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留岗工作,鉴定费由地方政府全额补贴。凡未能通过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职业鉴定补贴的申领。劳动者培训结业前,由培训机构组织受训者参加技能鉴定,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农村户籍予以审核和确认,参加培训的劳动者预交鉴定费,鉴定通过后,凭身份证、学费收据、毕业证(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鉴定收据,到培训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补贴金。

  六、培训补贴

  (十一)补贴的方式和标准。原则上,每名农村劳动者只能事受一次培训补贴。学费低于500元的职业,按实收的学费额度补贴,学费高于500元的职业,补贴标准为不低于 500元/人,对于参加培训费市场价格较高的技能培训(如电焊、汽车驾驶等)适当增加补贴额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职业的补贴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

  (十二)个人培训补贴的领取。参加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培训前到户籍所在县

  (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面值200元的培训券,在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后,由个人先预交学费,培训券冲顶等额学费。学员培训结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后,凭学费收据、资格证书、毕业证(培训合格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补贴标准领取其余培训券 (可由培训机构代发),到培训机构领取其余补贴现金。

  (十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券的兑付和补贴的申领。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时段终了后20天内,填写《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申请表》,持培训券、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检查验收报告、收费凭证、当地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名册和用工证明(或用工订单)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兑付培训券补助资金。受理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于培训时段终了后30天内审核、汇总,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天内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按培训券金额直接拨付补贴资金至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十四)培训券的印制、发放、使用、兑付、资金安排、监管等环节按《黑龙江省农村劳动方技能就业计划培训券管理办法》(另发)实施。

  七、统计及信息反馈

  (十五)管理网络。依托金保工程网络设立"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管理系统"。该系统作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网络办公软件,实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和培训补贴审核,数据统计及信息反馈等功能。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劳动力

  的普查、计划落实进度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工作,按要求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相关数据。

  八、监督管理

  (十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级计划落实情况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对按时高质完成计划的单位予以奖励;对不能完成计划,或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市,予以通报,核减下一年度资金。

  附件:2006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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