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省来浙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浙劳社培[2006]106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市外来舟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职业培训为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综合运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有效利用企业和社会资源,为来舟务工的市外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介绍,提高就业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高素质的劳动力供给。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做好本区域内用人单位中有意愿的在岗市外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组织工作,要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各类具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为及时了解掌握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要按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计划见附件一)。
(二)、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可采取校企合作等途径,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技能实训,确保培训质量。受训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让有限的培训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用人单位有能力组织本单位市外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就地组织实施。无能力组织的,可委托培训机构。
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质量管理,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率要达到75%以上。通过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一个受训者技能有明显的提升,就业能力明显提高。
(三)、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为参加培训的受训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做好市外来舟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向市外来舟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补贴对象、标准与办法
(一)、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已申领本市居住证(暂住证)、遵纪守法、勤奋上进且已在本市就业的市外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按参加培训的技能等级即初、中、高划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初、中级不高于每人300元、高级不高于每人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50元。
(三)、补贴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外劳动者可持下述材料,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提供材料:(1)、培训费票据;(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工作单位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4)、本市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材料:(1)、职介费票据;(2)、工作单位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3)、本市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
2、向市外劳动者开展减免费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申请培训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需预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培训计划方案,获准后方可开班。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结束后,可持下述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补贴:(1)、办班审核表;(2)、市外劳动者的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3)、用人单位出据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二);(6)、职业培训花名册(见附件三)。
3、向市外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按季持下述材料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职介补贴:(1)、市外劳动者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2)、用人单位出据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3)、职业介绍花名册(见附件四);
4、市外农村劳动者个人自愿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需待在我市实现就业后,方可享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同上。
5、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四、其它事项:
(一)、市外农村劳动者培训、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市外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用人单位在岗市外农村劳动者是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开展外市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在培训时间、经费上予以充分支持,促进市外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相应经费可在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三)、市外农村劳动者参加市外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补贴。在我市就业的市外农村劳动者每人限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一次;职业介绍补贴限每年享受一次。
(四)、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及时做好享受补贴人员的电脑输入及培训证书上的补贴记录工作,防止不符合条件或重复享受现象出现。
(五)、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须如实报告减免费运作情况,如发现有虚报、瞒报等情况,一律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附:
1、舟山市2006年市外来舟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附件一);
2、舟山市市外来舟务工农村劳动者职培补贴申请表(附件二);
3、舟山市市外来舟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花名册(附件三);
4、舟山市市外来舟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花名册(附件四)。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