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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准备工作的函(劳社培就司函[2006]75号)
2006-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客观、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做好统计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1.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2.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培训并以个人报销方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获得培训补贴的农村劳动力。

  二、统计内容

  1.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人数(按照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分别统计),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实现就业的人数,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相应获得的补贴金额;

  2.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其他财政资金培训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培训后取得证书的人数、实现就业的人数,从其他财政资金中相应获得的补贴金额。

  3.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培训并以个人报销方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获得培训补贴的农村劳动力总人数、报销的总金额。

  统计表式样及指标解释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1.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

  2.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分两次报告。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之前,报告2006年1月l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任务完成情况。第二次报告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之前,报告2007年1月l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一、填表说明

  (一)本统计表报告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二)本表统计对象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规定的人员。

  (三)以万元为计量单位时保留两位小数。

  (四)栏目关系

  甲栏: (1)=(2)+(3)+(4)。

  宾栏: (1)≥(2)+(3)+(4): (1)≥(5); (1)≥(6); (8)≥(9); (8)≥(10)。

  二、指标解释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直属教育培训机构 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中心。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 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的技工学校、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政府指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的教育培训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非劳动保障部门直属或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用工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就业再就业资金 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专项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 指除就业再就业资金以外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财政资金,包括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职业教育助学金等。

  劳动预备制培训 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在就业之前参加的3--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

  劳务输出培训 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外出之前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指已经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的以提升岗位技能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

  取得证书 指经培训后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实现就业 指经培训后被用工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补贴金额 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金额。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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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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