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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34号)
2005-08-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已经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
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城乡就业一体化进程,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下同),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承担。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时,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依照本办法给予补助。

  第三条、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预期目标,采取财政预算安排、教育费附加调剂、扶贫资金、就业再就业经费支持等办法,分别筹集、分级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对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开展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任务量大,转移就业效果明显的地州市给予适当补助和重点支持。

  第五条、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但学习单项职业技能的,在三年内,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单项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第六条、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参加转移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在领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人均108元补助学费,12元补助鉴定费。

  (二)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在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补助。

  其中:

  A类,学费补助410元,鉴定补助90元

  B类,学费补助340元,鉴定补助60元

  C类,学费补助250元,鉴定补助50元

  D类,学费补助210元,鉴定补助40元

  E类,学费补助200元,鉴定补助35元

  (三)参加创业培训,实现成功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人均1000元进行补助学费。

  第七条、对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补助,在其培训开班七日后,由培训机构按隶属关系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行申领部分培训补助,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含单项技能培训)按补助总额的50%领取,创业培训补助按补助总额的25%领取。在其培训全部结束并经鉴定合格或成功创业后,再申领剩余的培训补助。

  第八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由具备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对以以师带徒形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资质由所在地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并按照“谁认定、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质量监管和资金补助。

  第九条、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为其进行培训。

  第十条、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相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鉴定费用按照鉴定补助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培训补助实行实名登记制。由农村贫困劳动力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报县(市)扶贫部门确认后,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作为享受培训补助的凭证。《优惠证》免费发放,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要按照“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讲求实效。对培训质量好,转移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自治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培训机构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自治区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稿件来源: 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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