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培训鉴定>>>最新动态
 
[天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创办条件您清楚吗
2005-01-06

  固定资产≥20万元注册资金≥10万元

  办学规模≥200人专职教师占总数1/4

  教学场所≥300平方米场所租赁≥3年

  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日出台并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经费、行政管理人员、教师队伍、教学(培训)计划、培训场所等方
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掌握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机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工作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此外,还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并经司法公证。有办公场地;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有教学场所并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生的,其住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稿件来源: 天津日报
 
·相关文章
民办职业教育 外资徘徊在门外01-05
为民办实事 江苏省南通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12-31
[广东]广州将要重新审核民办职校12-13
先实训再签约 上海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寻新路12-13
先实训再签约 上海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寻新路12-10
重庆为农民办养老保险12-08
[北京]举行民办教育周活动12-08
[江苏]淮安:楚州民办培训机构成为劳动力培训生力军12-01
[天津]召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会议 (图)11-15
[湖南]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的公示 10-18
大连13亿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 机构已达千余个10-06
贵州省贵阳市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 严重违规者取消资格10-02
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体检”整改 10-02
江苏省宁波市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介10-02
[广东]广州近日起整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10-01
江苏省将"民办非企业"就业人员纳入就业统计工作09-24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