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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陕西省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这次调整将对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是全省自1995年1月1日《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实施以来第六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四类工资区标准各不同
调整提高后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者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西安市十三区县分别对应四类区
西安市十三区县对应的区类分别是: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为一类区,长安区、户县、临潼区为三类区,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为四类区。
陕西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其标准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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