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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要求企业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7-12-24
  日前,陕西省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并制定岗位工资、奖金分配、津贴补贴分配、工资支付制度等,充分关注一线职工工资分配问题,对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采取有力措施,重点予以倾斜,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
发展而提高。

  《意见》指出,企业应不断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工资水平,参照当年省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方案。利税总额增长在5%-10%之间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工资指导线上线之间确定;利税总额增长在10%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执行工资指导线上线。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工资水平低于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或两年以上未安排增资的,根据企业效益状况适当安排增加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企业,其工资增长要从严控制。因各种原因企业当年不能增加职工工资的,应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

  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落实岗位工资制度,同一岗位上使用的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只要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在岗职工收入之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状况以及所处行业地位严格控制在8-10倍以内,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不能超过在岗职工收入的3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陕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经营情况较好,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或两年以上未安排增资的企业,或实行计件工资制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稿件来源: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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