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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征集活动启事
2007-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为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宣传中心面向全社会征集《劳动合同法》公益宣传用语。

  一、 时间:2007年8月1日-2007年8月31日。

  二、 文字要求:用一句话的形式,概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及有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形象生动,通俗易懂,便于记忆,以不超过15个字为宜。

  三、 奖励办法: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对全部来稿进行集中评审,评出10条优秀公益宣传用语,每条奖励2000元并颁发证书。评审结果将于9月中旬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杂志、劳动保障部政府网上公布。劳动保障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获奖的宣传用语,不再署名,不另外支付稿酬。

  四、 投稿方式:

  1.纸质稿件请邮寄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保障部宣传中心综合处,邮编100716,信封请注明“征文”字样。

  2.电子稿请发至电子邮箱:niulin@molss.gov.cn,邮件标题请注上“征文”字样。

  

  劳动保障部宣传中心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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