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7〕64号)。
《通知》要求企业从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围绕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平等受教育等问题,与企业工会女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浙江省要求在已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签订率在2007年底达到50%以上,2008年底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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