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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高低端劳动者补偿有区分
2007-04-25

  立法·劳动合同法草案———

  由于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员。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三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新增如上规定。立法要点:

  ■单位技术革新也可裁员

  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因治污搬迁等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三审稿中新增:“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用人单位可裁员。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中,“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限制条款也被删除。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解释称,技术革新可裁员并不会造成裁员大规模发生,因为还有“变更劳动合同”的限制。比如一条生产线撤销了,50名劳动者无岗位,此时企业应变更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岗位,如仍容纳不了全部劳动者,对剩下的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单位提供培训费可限服务期

  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草案三审稿修改规定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作出如上修改是因有意见认为,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据此要求约定服务期。此外,培训有脱产、半脱产、花费高额培训费等多种情况,只有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才可要求约定服务期。

 
稿件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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