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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
2007-02-14

  编者按: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目前,其突出特点是非公企业多(全行业95%以上),中小企业多,农民工多(占70%以上),行业职工尤其是生产一线职工收入偏低。今年,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与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三方《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国率先制定下发了纺织行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纺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企业构建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分配监督机制,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及纺织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纺织行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予以刊登,供学习借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财贸轻纺烟草(纺织、轻纺、丝绸)工会,纺织企业集团工会,行业协会:

  为在纺织行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纺织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就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资收入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条件之一,是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规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促进纺织工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基础。“十五”期间,我国纺织行业保持了快速、稳定增长,已成为纺织服装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全行业从业人数已达1960万人,农民工已占70%以上,成为纺织行业的主力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是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形成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重要途径。工资集体协商构建了劳资对话机制和解决其他相关问题的平台,对于有效促进实现职工工资和企业效益的同步合理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职工,更好地落实纺织企业社会责任,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才能,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升行业形象和扩大行业国际影响,促进纺织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纺织强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纺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为目标,正确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同时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劳资对话机制,为讨论和解决其他相关问题搭建平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任务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共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纺织企业和纺织产业集群地区积极组建工会组织,逐步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水平、支付方式以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即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即企业工资分配、支付方式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栏等方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通过积极努力,力争3—5年内在大多数纺织企业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的监督,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签约的程序和内容必须合法。

  (二)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代表应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集体协商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进行协商。协商议题既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又要切合企业实际情况,力求使合同条款内容切实可行。

  (四)利益兼顾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投资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兼顾各方利益,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事关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发动和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和监督。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行业或企业应每年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集体协商。根据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水平及有关事项。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书面协商要约,另一方应予接到要约后20日内给予书面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定额、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二)职工工资水平即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四)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办法;

  (五)职工在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工资、福利的待遇;

  (六)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资的核算办法;

  (七)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之间的换算办法;

  (职工在企业内的某些付费项目(食宿、医疗等)的计费标准和方法;

  (八)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五、从纺织行业实际出发,确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

  (一)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全面协商,重点突出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内部工资分配水平、补充保险和福利,以及改革和完善工资分配机制等问题,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

  (二)生产经营不够正常、效益较差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基本工资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欠薪补偿制度。

  (三)股份制企业应重点就股息红利与职工工资的比例关系进行协商,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资本、技术、管理分配的关系,确保员工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

  (四)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以及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相关因素,着重就保障工资水平正常增长以及突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五)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应就职工分流安置、转岗或重新分配工作的工资待遇标准,以及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纺织服装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职工在日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根据劳动特点、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每类产品的各工种或者各道工序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作为本行业的基本劳动工资标准。

  (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当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得到增长:用人单位当年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纺织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省、市、县纺织工会、纺织工会联合会、纺织行业协会要形成合力,在协调政策、统筹资源、指导服务和加强培训上负起责任。纺织行业协会应就企业工资分配状况、纺织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研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数据、资料,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劳动政策服务和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

  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紧紧依靠职工群众,依法代表和组织职工开展工资协商。要积极主动地提出工资集体协商书面要约,认真研究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和协商代表产生办法等,做到公开透明,建立健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和评价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协商能力,帮助、指导基层工会认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基层工会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对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协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企业要依法建立工会并行使其权利。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国家政策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巨大变化;发生影响较大的劳资纠纷;所有制关系或所有权发生变化;作出重大产业调整或投资行为时,有义务提出协商要约。目前在全行业推广的“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也有明确规定。纺织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以及工会依法行使其权利,按照国家三方《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贯彻执行CSC9000T,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主动负责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严格履行工资集体合同。

  要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产业集群和地方,上级纺织工会、纺织行业协会要直接代表职工和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把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解决面广量大的纺织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企业管理及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纺织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稿件来源: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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