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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和平街200家企业签下区域性集体合同协商工资高于本市最低工资3%
2006-08-31

  8月3日,北京市第一个区域性集体合同即和平街地区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在和平街街道正式签订。这份集体合同覆盖和平街街道内的200多家企业1000多名职工。

  据记者了解,从今年6月份开始,朝阳区和平街街道三方就成立了和平街地区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小组,并通过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了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各10名。7月19日,由和平街办事处召开了由政府方牵头,企业方和职工方推荐的10名代表参加的地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会,审议通过了和平街地区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

  记者从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注意到,职工所关心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都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据和平街总工会副主席冯刚介绍,在对朝阳区和平街地区区域性集体合同审议中,大家对区域性集体合同中的签订、解除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等8项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在该集体合同第11条,就明确规定:“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应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3%。”第24条规定“企业每二年至少对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等都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主任李长保说,朝阳区和平街地区签订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对本地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李长保告诉记者,朝阳区和平街地区签订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前面的程序已经启动,接下来要做的是按照《集体合同条例》进行备案。因为,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分别征求相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分别在集体合同草案中签字或盖章,没有工会组织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工会组织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区域内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执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形成执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协议,通报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双方,并报送原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稿件来源: 北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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