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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06-08-28

  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在兵团的贯彻落实,确保实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兵团为宗旨,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兵团和谐、稳定、规范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为不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在兵团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50%以上。重点加强团场一线承包人员、农民工和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突破点。企业用工行为日趋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组织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兵师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兵团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要成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组成的"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形成以三方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工作机制。要统筹规划三年行动,各师也要结合本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统筹规划,密切配合,集中各方力量,明确各方责任,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共同合力推进三年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负责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宣传发动广大劳动者积极参与三年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作好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劳资干部对三年行动计划的认识,组织、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同时要注重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动员和争取各方对三年行动计划的支持,如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中,要注重与建设局等部门的配合,在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与工商联加强联系沟通。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政策研究,加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要结合兵团实际,尽快研究修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对兵团已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废止或修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条款,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兵团比较完整的劳动合同制度体系。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契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通过在兵、师、团、企业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举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班,增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制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维权意识,努力在兵团营造一个"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协调劳动关系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行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将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与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表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一是以已实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制度为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同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通过劳动用工登记,通过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情况的鉴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变更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格审查,指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签订、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将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与劳动合同统计报表制度相结合,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性分类指导。一是根据兵团的特殊性及不同行业、企业的用工特点,要求企业、团场分别签订由兵团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交建商服、农牧一线劳动合同文本及农民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并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适时地修订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全兵团公布推行。二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劳动纪律、工资分配、职工奖惩等内部规章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的计算机管理,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对农牧一线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规范管理。针对团场存在的夫妻两人共同承包土地,但仅以一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土地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现象,要求各团场对本人愿意承包土地且符合团场招收录用条件的务工人员,应当先与其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团场统一管理,严禁以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特别是针对计划内劳务工,要求各团场在其到达到团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即时地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五)依法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行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兵团所占比重较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低,这也直接影响到了兵团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或维权意识不强所造成。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推行过程中,必须要加强与工商联的配合,共同做好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劳资人员的法律意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在必要时,可将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非公有制企业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督促其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六)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按照《劳动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会同兵团建设局、工会共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签订结合兵团实际所制订的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将农民工劳动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管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将劳动合同书交给劳动者的,视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加强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从2006年至2008年,与兵团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密切配合,每年在全兵团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日常巡查、举报专查,重点检查团场农牧一线、建筑、煤矿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拒不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依法处理,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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