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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办法
2006-08-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发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劳部社发[2006]13号)精神,为完善我区劳动合同制度,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观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制定以下实施方案。请各地依照执行。

  一、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的,不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加强指导,改进服务,强化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实现各类用人单位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时间三年行动计划时间从2006年初至2008年底。

  三、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

  (一)全面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实现劳动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2006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二)全面清理和依法规范各种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内容,对多年遗留下来的"有关系没合同、有合同没关系"的现象进行全面清理。

  (三)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对企业签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及时进行登记,确保劳动合同管理的底数清、政策明、管理规范。

  (四)推动各地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则、职能、任务,充分发挥三方

  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的作用。

  (五)通过落实"三年行动计划",实现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杜绝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

  (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适应用人单位未来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训,推行人力资源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四、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制。一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三年行动计划"通知精神,并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6号)精神,及时制定出本地区贯彻实施方案。二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的作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参与,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运行,合力推动"三年行动计划"目标的落实。三是制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地要建立目标任务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将"三年行动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制度,推动各类用人单位普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在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将工作重点向私营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转移,特别是在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矿山、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中,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

  (二)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与国家"三年行动计划"的对接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6号)的安排,今年是我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根据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到2006年底,我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达到100%,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达到90%以上。针对上述目标的实施情况,各地要进行认真的梳理,一是对已完成或接近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抓好"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工作成果。二是对尚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加大落实力度,继续抓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结合国家"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三)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工登记制度。一是国家即将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各地要做好建立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将用人单位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并建立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登记备案制度,明确企业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和备案。二是以近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对本地区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和摸底调查,切实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底数,为建立用工登记制度和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控,指导用人单位逐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预警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等劳动合同制度基础管理体系,逐步运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加强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一是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登记统计工作,实现对劳动合同工作的动态管理。二是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程序及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对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必须依法作出明确规定,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指导职工和企业修正或重签。

  (五)加大对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登记,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为"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切实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拖欠职工工资统计上报工作。一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等统计报表的通知》(新劳社函字[2005]44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拖欠职工工资等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统计指标、数据之间内在联系的科学分析。同时,要结合金保工程,逐步建立起统计工作信息管理制度,运用网络信息互联的技术优势,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积极协调当地经贸(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资、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做到对监管企业底数清、情况明、指导明、解决快。二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其监督维权作用,督促企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或举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各级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对本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自治区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将在适当时机对各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督查。

  各地州(市)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备案。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动工时等检查情况,于6月2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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