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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加班挑战劳动合同立法成焦点之争
2006-05-15

    在刚刚结束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草案》的立法宗旨一直是焦点问题。《草案》该不该有“倾向性”,该向哪一方倾斜呢?在现实劳动关系中谁更需要得到保护?刚刚在深圳发生的一起超长加班事件对此有了回应。

    劳动者权益更需要
得到保护

    据报道,深圳一家工厂的外来工每月加班230小时,而加班工资仅为0.4元/小时。这一事件在网络上披露后短时间内就有大量跟帖。一位曾经在深圳生活了8年的打工者在跟帖中认为,报道中所写绝对真实。这位网友曾经在深圳一家企业的管理部门作主管。他说,不管是安排员工加班还是不安排员工加班,他都觉得很难受。因为如果不安排他们加班,工资就会很少;而安排他们加班,他们又很辛苦。他说,最让他感动的是,那些加班的员工从来就没有或者是不敢抱怨。舆论的呼声得到了相关部门调查结果的支持,深圳劳动保障部门一份题为《深圳应力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调查报告显示:该市一些企业长期强迫员工超时加班。

    
实际上,在深圳发生的这个事件反映出来的超时加班问题具有普遍性,它也是《草案》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一周工作6天甚至7天,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在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额,以此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他们要求在《劳动合同法》中限制用人单位超时加班。

    因此,学者们的争论在这里有了现实的答案,即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博弈中,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更需要得到保护。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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