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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扬劳社[2005]143号)
2005-11-30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改组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就业格局与劳动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劳动争议显现出新的、不同的特点。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面临更加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和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精神,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2006年达60%,2007年达70%、2008年以后达80%以上。

  (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2006年达65%、2007年达75%、2008年以后达85%以上。

  (三)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2006年达55%,2007年达60%,2008年以后达65%以上。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案件受理调解率达到100%,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5%。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合格率:2006年达75%,2007年达80%,2008年以后达8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要逐步完善市、县(市、区)、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四级网络。市、县(市、区)两级的劳调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监控处理。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职工代表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劳调会的组成人数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人代表协商确定。原则上200人以下的3-5人,200人至1000人的5-9人,1000人以上的可设9至13人。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要配备专职人员。

  各地、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二)加强工作规范建设

  加强工作规范建设,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按照《江苏省企业合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标准》,企业劳调会要有牌子、有公章、有制度、有记录。每季季首10日前,基层单位向所在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送上季度劳调情况表,各地要在每季季首15日前汇总后报送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小组办公室。各地、市直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根据扬州市下发的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预警制度建设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苗头、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制度建设。首要任务是指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企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理念科学、管理规范、民主参与、运转高效的劳动管理架构,保证广大职工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落实。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参与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协助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开展对企业职工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通过多头并举、源头入手,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加强劳动争议预警体系建设。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切实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信息通报协调制度。市成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小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各地、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要成立延伸到企业的工作小组。对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要在情况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至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排查劳动争议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化解纠纷苗头,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振荡。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应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列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使企业调解委员会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在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做到每年对各级劳调会成员进行普遍轮训,切实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全市将在创建“合格调委会”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争先创优”、“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活动。要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入手,整体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 扬州市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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