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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必须善待职工
2005-09-09

  调研结果表明,目前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认识欠缺、操作程序不规范,导致职工在知情权、就业权、劳动分配权和经济补偿权等方面屡受侵害;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弱化现象的出现,也使职工维权基础受到冲击

  针对改制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尤其要注重加大政策上、源头上的维权力度
,加强企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健全机制,以使改制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解掌握改制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寻求工作的新突破,我们对江苏省12个市(除宿迁市)的132家改制化工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很多地方的企业改制工作在取得进展的同时,由于认识不清、措施不实、片面追求政绩,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政策宣传不到位、重大事宜不公开、操作程序不规范、经济补偿不落实”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了职工的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益和精神文化权益。

  一、存在的问题与主要原因

  1.工作程序不到位,职工知情权利难以保障。不少地方在政策制定之初就存在“先天不足”,留下了不少“空子”,有的企业以“对策”落实“政策”,大打擦边球,操作程序不规范。其主要表现:一是少数企业工作程序过于简单化,对改制政策不宣传、不解释,为应付检查往往在墙上一贴了之;二是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不透明,“制订议案领导凑,公示过程做做样,实施决策绕道走”,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缺失较为严重;三是表决形式不规范,90%以上的企业在通过改制方案时,往往沿袭举手、鼓掌等方式,很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一些企业劳动关系较为脆弱,职工的就业权利难以保障。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对《劳动法》的漠视、尤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动和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职工劳动权益很难有效落实。有的企业存在“裁减员工最大化”现象,使失业下岗的职工人数大大增加;有些企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大多为1年~3年,相当多的是一年一签,还有少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人成本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相当多的企业存在“劳动强度增大化”现象,不少职工反映,企业改制后劳动强度大幅增加,劳动时间任意延长,往往只有上班时间、没有下班时间。

  3.经济补偿金没能较好落实,职工经济权益难以保障。相当多的地方经济补偿金标准偏低,职工普遍不满意。有的地方2004年执行的补偿标准还是2001年平均工资的标准。还有的企业仅仅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来给职工发放经济补偿;一些地方补偿金管理措施不完善,造成职工经济权益的变相受损。不少企业采取“补偿金股权化”方式,“要钱不留人,留人不给钱”;各地相关政策不统一,给落实经济补偿金这项工作的推进设置了障碍。

  4.一些企业民主管理明显弱化,职工民主权益难以保障。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如关于职工董事监事的有关规定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要求上;由于运作不够规范,一些企业改制后职代会履职简单化、作用弱小化;由于认识存在偏差,有的企业厂务公开的内容混乱,监督力度降低,使得企业改制后民主管理总体上呈现弱化趋势。

  5.有的地方工会组织有所退化,职工维权基础受到冲击。一是有些地方工会主席兼职化倾向严重,这种重叠的身份,在职工群众中的认可度有所降低。普通工会干部的配置也大大减少;二是很多地方工会机构缩水严重,不少企业让工会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有些小企业甚至撤消了工会组织;三是相当多的地方工会主席在实际参与和发挥作用上障碍增多,如工会主席参与企业的重要会议讨论多是程序性的,所提意见往往石沉大海。极个别企业对工会主席的态度甚至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由于工会实际影响力的下降,也带来了职工的信任危机。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改制造成的工会组织不独立性和经济上的附属性,大量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工会主席受控于经营者的现象就是一个例证,等等。

  二、思考与建议

  针对改制中、改制后企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尤其要注重加大政策上、源头上的维权力度,加强企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着力从提高认识、健全机制、依法推进、完善法规等方面努力,以切实保障改制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1.增强共识,切实关注改制后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要提高认识,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企业改制后首要任务;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改制后企业职工权益的维护;要注重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搞好维权。把维护改制后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统一起来,把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职工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推进改制后企业建立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保证的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多种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使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要加强沟通,通过宣传沟通,争取纪检、组织、劳动等部门对企业改制后维权工作的理解支持,争取人大、政协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与关心;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手段,健全帮扶网络,帮助改制后困难企业职工解决在就业、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完善法律制度,大力推进工会维权活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针对企业改制后现状,尤其要加强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劳调会组建率,把维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扎实推进维权工作。

  3.司法为民,努力保障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各级政法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参与企业改制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改制企业职工实施法律援助,帮助广大职工维权;要以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维权水平。要特别重视劳动权益的维护,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力度。劳动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举报专查、日常巡查等方式,督促改制后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范用工行为,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与各项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的规定;要以维护职工经济权益为重点,切实加大维权力度。对那些恶意侵害职工权益,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公有财产的“蛀虫”,坚决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4.按章办事,着力维护改制后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要尽快给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为他们再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条件;企业改制后续转的劳动关系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不得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改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职工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区别对待,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与职工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如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企业改制后必须尽快予以结清,对困难企业暂不能结清的,需在征得职工同意情况下方可签订延期偿还协议;要多办实事切实维权。在政策许可和可能的情况下,尽最大能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职工经济补偿的计算,改制后企业对职工到本企业工作以前的工龄也应连续计算;对效益较好的改制企业,按政策提取的职工福利尚有结余的,要尽快发给职工;要突出重点深入维权。改制后企业要做到对职工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内债、各项保险接续的“三落实”,要明确新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同时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

  5.健全和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保持和发挥工会组织在其中的维权作用。企业改制后,工会组织不得任意撤消、不得随意合并,保证工会组织不断层、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贬值。要进一步强调工会组织在企业改制后的作用,明确工会的民主监督权力,充分发挥工会在平衡企业与职工利益、舒解社会紧张、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职代会为依托,保持和发挥工会传统优势,坚持工会组织健全化、工会工作正规化,确保企业改制后职工权益不受损、不流失、不打折扣,保证工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继续做到声音更响、力度更大,措施更加有力,效果更加明显。

 
稿件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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