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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改制必须保障职工就业
2005-07-29

  改制企业的改革成果应先让职工得益。上海市总工会发出的呼吁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日,上海市国资委就此作出答复———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过民主程序的,国资转让手续不准办理;改制方案必须保障职工就业。

  根据上海市总的调查,改制后上海的合同制职工减少了30.2%,而进城务工人员数量则
大幅上升了26.4%。精于计算的改制企业用协保、内部退养等形式把约有三分之一的职工推向社会,多出来的岗位大部分靠吸纳外来劳动力解决。

  一些改制企业效益好了,可是职工的劳动合同却面临随意变更、随时解除或不予续接的结局,该分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有的被“精简”到最低程度,有的被侵吞。改制后,职工的福利待遇下降了,工作压力明显加大,缺少稳定感、归宿感,成为职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针对市总工会的调查,上海市国资委明确表示,企业改制方案必须保障职工就业,必须提前7天送达职工代表进行酝酿,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市国资委认为,国有资产转让时选择受让方必须坚持一条原则,这就是改制前在岗职工,只要本人愿意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的,企业必须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可以依法选择与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选择协商解除合同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还可以选择改制企业提供的其他安置分流方式,“企业不准以改制为由单方面随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准轻易把一个职工推向社会”。

  如何监督改制企业的行为?上海市国资委表示,改制方案、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稳定方案必须同时上报审核。改制企业必须推选公示制度,确保广大职工参与、知情,企业改制方案及受让方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审计评估结果、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这4项内容要在企业内张榜公示10天,未履行民主程序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稿件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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