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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出台《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5-07-25

  日前,白城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白城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将有效地规范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该《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劳
动关系处理要按照严格规定的程序进行,改制企业制定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征求主管部门或综合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改制方案经经贸委、体改委批复后,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在册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逐一审核,确认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债务处理情况;企业要将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个人补偿金明细、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改制企业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该《意见》还规定,国有用人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的(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原国有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全部转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继续留在改制后单位的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改制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稿件来源: 吉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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