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劳动关系与工资
 
 
辽宁省鞍山市最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005-03-24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5元;

  2、海城市为3.8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3.3元。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鞍山市自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此次调整是鞍山市第四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相关文章
·
辽宁省鞍山市5月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03-23
海南省公布最低工资规定03-23
湖北省人民政府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03-18
江苏省扬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03-17
广东珠三角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吸引外来工03-17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京ICP备05071856号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200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话010--84661167 (编辑部) E-MAIL :lmxz@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