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被喻为民生之本,因为它关乎每个人的饭碗。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的现实背景下,就业权利对于职工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是,我国职工的就业权保障现状并不容乐观。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形成规范的劳动关系,是当前职工就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主要表现。”据全国政协委员
王萍介绍,1亿多农民工大都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而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40%。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也很不规范,存在许多无效合同和霸王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结果就是导致农民工的就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
而职工就业权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存在。比如,一些国有企业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大量使用劳务工,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在某些行业劳务工已占到职工总数的40%。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加上劳务市场不规范,结果造成“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现象,劳务工不仅在工资报酬、保险福利、民主权利方面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合同签订率低,即使签订,时间也很短,就业很不稳定。
至于在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更为突出,一是改制中分流富余人员不规范,二是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化。据调查,湖南80%的改制企业续聘职工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依法与职工签订长期以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极少。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苏立清认为,无论是劳务派遣不规范还是劳动合同短期化,都不仅侵害了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而且扰乱了用工秩序和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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