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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2005年“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全市“清欠”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
际,为切实解决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决定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05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对全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农民工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检查活动由于时间跨度大,工作任务重,关系中央及省、市“清欠”工作会议提出的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因此,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活动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六次、市委七届二次会议精神,在思想上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社会阶段性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必要性。从而扎扎实实的将这次活动开展起来,使之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要求:
为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开展,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解决指导思想和认识问题的基础上,应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职能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因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措施,作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同时建立突发事件应变应急机制,做到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与建管、工会、法院、工商、银行及企业主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资源共享、部门互动,全市一盘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健全完善“清欠”工作基础台帐,并根据检查和清偿到位的动态情况进行滚动维护,对本部门、本地区拖欠及清欠的情况作到心中有数;
(四)建立“清欠”工作旬报和阶段总结报告制度。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数据准确及时;
(五)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的前提下,加大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企业的处罚力度。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清欠情况的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在此阶段,各区、县(市)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为单位组织发放《自查情况反馈表》,要求各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检查,整改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此阶段各区、县(市)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自查情况反馈表》的情况进行清理和重点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应根据排查情况,采取划片包干的方式,合理组织力量,有侧重的参与各区、(县、市)的清理检查,及时给予指导、协调;
第三阶段:巩固阶段(1月1日-春节)。此阶段要加强日常的巡查,尤其是对农民工投诉的工地的检查。巩固前阶段的成果,防范新拖欠的发生; 第四阶段:收尾总结阶段。在此阶段,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就前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复查,在确保执法到位,避免流于形式的前提上,对此次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要求数据准确、经验及问题集中典型,下步打算措施具体可行。
四、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本次清欠工作按照就近监察、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区、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在抓好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检查的同时,还要负责对所管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建筑工地检查工作的开展进行全过程的督促指导。
(二)摸清底数。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局以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要加强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查清所在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及用工情况、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档案,按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时报送《自查情况反馈表》。
(三)根据排查情况和被拖欠工资民工的举报投诉,筛选出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涉及民工多的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检查。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民工依法维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检查,同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劳动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将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户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本人,引导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的渠道和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五)专项检查与监察执法并重,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通过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倡导建立工资协商制度,要求企业健全完善工资发放内部监管责任制、领导承诺问责制、企业工资发放月报制,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给本人,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六)零距离就近监察,对恶意欠薪从重处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贴近监察作用,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并重,通过此次检查,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市、区(县、市)及乡镇(街道)三级备案,实行定点、定人、定时监控,防止新的拖欠。对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而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支付或故意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可责令其按照所欠工资部分的50%以上1倍以下加付经济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提请建设部门将其清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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