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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4]8号)
2004-10-11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发布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南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5元/小时、4元/小时、3元/小时三个档次,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8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小时;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40元的市,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小时。
    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用工单位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周期结算并支付,但结算的小时工资率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采用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了解国家的规定,提高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各市劳动监察机构要将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作为劳动执法监察的内容,并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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