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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改制企业在劳动用工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去年改制的企业与老职工签订的一年期合同到期时,不考虑其成立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渊源,毫无顾忌采取“清老换新”的做法,辞退改制时进入新企业的老职工;对批量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参照经济性裁员规定,不事先向当地政府
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擅自裁员。市劳动社保局为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和劳动力充分就业,针对这些新问题采取新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改制企业的用工行为,提高其规范用工的主动性。
引导改制企业正确认识稳定职工队伍、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市劳动社保局与市经贸委、市总工会联合发文,要求改制企业在职工队伍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应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企业职工着想,要考虑原企业职工的适应过程和其对本企业的贡献以及熟悉了解的情况,稳定基本职工队伍,这一方面有利于本企业生产的正常有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合理调控改制企业批量终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不得批量与随改制进入企业的原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不得以种种借口为理由与这类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恶意采取降低工资水平,以及采取故意调动工作岗位、工种等形式致使职工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得与集体合同代表、工会委员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而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按外来劳动力、改制后进入的职工、合同期短的职工的先后次序进行裁减。裁减人员时应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予以实施。对情节严重的违规企业,要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妥善处理好股东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改制企业在处理股东职工的劳动关系时,要做到:经济范畴与劳动关系范畴要区别对待;股东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通过集体协商后,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决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股东职工合同期到期,本人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企业章程、持股会章程及企业改制时的承诺,进行相应的劳动关系和股权关系的处理。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严格履行“4048”职工的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必须按规定与企业改制时男满48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签订政策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职工本人在改制时未要求合同签订至退休,合同到期后,如本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加大监察检查力度,依法规范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经贸委等部门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是对改制企业在改制时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企业劳动关系处理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进行检查;四是对改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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