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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规范国企改制意见 涉及改制7个环节
2004-05-28

  5月24日,记者在市财政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现行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及我市近年来企业改制工作的实践,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广泛征求了企业改制各
综合部门意见,经过市政府充分讨论后下发,成为我市今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性文件。《意见》明晰了改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经贸、计委、财政、审计、劳动、土地等企业改制执行操作部门和审批监督部门的职责,对改制中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责任落实到人,实现了改制各个环节、各项职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权责清晰。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履行的工作程序。即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步骤履行改制预案论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改制方案审批、产权交割七个环节,对其中的预案论证、方案审批、产权交易等工作程序也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确保运行规范高效。

  《意见》同时对管理层收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转让价款及收益管理、审计、评估、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等也作出了相应明确规定。 

 
稿件来源: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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