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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国企改制必须按规定处理财务
2004-05-25

    为保障国企职工的利益,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破产企业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余额,须报经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后计入清算损益,属于借款性质的职工集资款,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企业破产前向职工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不作为
破产财产,随同职工住房一起暂交资产营运公司代管或移交给接收单位,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企业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而发生的损失,在破产清算时,冲减盈余公积金或资本公积金;改制企业欠交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改制时应一次性补足。

    西安市的国有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改制,均应编制改制基准日、成交日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报财政部门备案。改制企业计算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的基准日,以批准机关批准之日为准。

 
稿件来源: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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