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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省政府发文规范国企改制
2004-05-25

  湖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关于依靠职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强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职代会审议时,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方
可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意见》要求,企业在改制中,要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以及需要补缴和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改制后的企业要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

 
稿件来源: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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