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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辅业资产改制能否成功,资产评估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对口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在改制企业完成资产评估后,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要将有关资产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报送国有资
产监管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将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备案手续。
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拟分离改制的辅业资产形态较为复杂,内容涉及到房产、土地、债权、存货等资产,资产的分布可能为一个业务单元所使用、也可能是内部的一个部门或者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所使用。因此,为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结果能够得到监管部门认可,改制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备案要求,选择经其认定或者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为改制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登记提供合法文件,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展开。
以公开市场为基础,选择相应的资产评估方法,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委托方提供特定经济行为所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尺度,根据财政部1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的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的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下称“国资委令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所以,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性,改制企业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按照持续经营、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原则,选择适当的资产评估方法,尽量采用公开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相应资产的评估结果,确保改制企业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采用“清评结合、审评结合”的方式,提高资产评估的效率和效果。根据国资委令第3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核定后,转让方应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而国有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规程必然涉及到国有产权的转让等事项,而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是以清产核资为基础,涉及到企业内部原资产使用部门内部利益的调整。所以,为提高资产评估的效率,改制企业应将辅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与资产评估结合起来,通过清产核资,将辅业资产“家底摸清”;同时,要将辅业资产的内部审计与评估结合起来,把辅业资产所涉及的管理责任做个了断,不把管理责任带入改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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