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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意大利的宪法对劳动报酬作出原则规定。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劳动才在任何
情况下,都有根据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以确保本人及其家庭能够自由并且体面地生活的权利”。从立法方面看,没有专门的工资方面的法律,民法也仅限于一般性的规定。如规定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时,必须同时提交工资明细表,明细表中应记录报酬项目和各扣款项目(1953年1月5日法令第4号)等。
劳动者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劳动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和随物价浮动的物价调整津贴。这里的最低工资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工资报酬中最低保障部分,视同于“基本工资”。近年来,协议最低工资在全部报酬中所占比率在逐年减少,但仍是报酬中最主要的部分。
劳动合同中,报酬的名称根据劳动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一靓把每月向管理人员、职员支付的报酬称为薪水,把向一般工人支付的报酬称为工资;工人的工资原则上为小时工资,近年来按月支付工资的企业越来越多。
(二)最低协议工资
1.发展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期,协议最低工资是由全产业范围的集体谈判来决定的。这是由于战后经济复兴需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工资政策。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最低协议资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资格以及不同年龄和性别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最低协议工资由各行业谈判确定的苗头,但地区、资格和性别的差异仍然存在。70年代末是意大利大量出现劳动争议的时期,也以此为契机,消除了最低协议工资在地区间的差距。1973年,由于引进单一等级制度,从制度上消除了不同资格、年龄和性别间最低协议工资的差距(过去将劳动者资格分为工人、职员、中间层三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资表)。
2.等级制度
最低协议资的决定方法因行业而异。如金属机械行业的决定方法如下:
金属机械行业工资没有工人和职员的划分,其工资分为7个等级,每个等级里又分别设定了8个工资标准。在协议中事先规定了哪类职务应属于哪一等级。职务分类由三大要素决定:①普通标准,对每个被分类等级的工种特点都作了一般性说明;②职业内容,进一步对工种作详细描述;③事例,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具体表述这里分类的哪一个名称的工种。通过上述办法,工人所从事的职务一旦确定,其最低协议工资便自动被确定下来。
这种单一等级工资制度,看似提倡了平等主义,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并没有完全消除工人和职员之间的待遇上的差异。例如,在退职津贴制度以及其他待遇上仍残存着工人与职员的差别。
第二,具有较高职业能力水平的工人才抱怨,按照单一等级工资制度,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小(报酬趋于平均化),工资不能充分反映出劳动者具有的专用技术水平等等。特别是随着技术革新的发展,需要具有专业能力的职务不断涌现,这些职务应划分到哪一类工资水平更合适,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问题。意大利前不久在工人和职员之外又新设定了“中层管理职务”资格,就反映了这样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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