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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控制工资水平的做法和经验(上)
2008-08-26  

  一、在工资水平迅速提高的形势下控制劳动分配率

  战前,日本曾以低工资闻名于世。低工资不仅是垄断资本和工人榨取更多剩余价值、加速资本积累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日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的重要条件。

  战后,日本垄断资本利用低工资加速资本积累的本质虽无根本改变,但随着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日本工资水平却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工资水平提高的幅度更大,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也迅速缩小。据统计,1955年,日本名义工资水平仅为美国的13.1%、英国的37.6%;1970年,日本名义工资水平已达到美国的24%、英国的63%;1978年又提高到美国的70%、英国的135%。

  那么,在工资水平迅速提高的形势下,日本是怎样加速资本积累,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呢?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积累的本性,决不允许劳动剥削程度的任何降低或劳动价格的任何提高有可能严重地危及资本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和它的规模不断扩大的再生产。”因此,如何控制工资水平、不断缩小工资在工人新创造价值中所占的比率、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首要课题。而降低劳动分析率,则的垄断资本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1955-1970年,日本劳动分配率不仅呈下降趋势,而且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也一直是最低的。另据统计,1952-1970年,日本制造业的劳动分配率平均每年下降4.2%,而美国和西德同期只分别下降1.5%和0.3%,至于英国则提高了0.5%。由于日本劳动分配率最低,所以日本就保持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最高的资本积累率,从而保证了企业设备投资的资金来源,促进了企业设备投资的迅速增加。这乃是日本企业迅速发展和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二、日本府控制工资水平的做法和途径

  日本劳动分配率降低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而日本政府加强工资管理则是其重要原因之一。战后,日本工资水平虽然是由劳动力市场和劳资交涉决定的,但由于工资水平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和垄断资本的根本利益,所以日本政府十分重视保持适当的工资水平,并把它作为工资管理的首要任务。

  除战后初期继续实行战前进行的工资统制外,日本政府主要是通过其所控制的决定工资的机构来控制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乃至全国的工资水平。日本政府中负责决定工资的机构有隶属于内阁的人事院、隶属于劳动省的公共企业体等劳动委员会(简称公劳委)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简称中劳委),它们分别是根据1948年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公共企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和1946年制定的《劳动关系高速法》而设立的。《国家公务员法》取消了国家公务员的团体交涉权和争议权,规定了人事院劝告制度(简称人劝制度),即人事院每年都要在进行生活费实况调查和比较国家公务员与民间部门工资差距的基础上,至少向国会和内阁报告一次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情况。当认为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应该增加5%以上时,要向内阁提出劝告。公共企业体等劳动关系法取消了三公社(国有铁路、电电公社、专卖公社)、五现业(邮政、国有林野、造币、大藏省印刷局、酒精专卖)等国有企业劳动者的争议权,规定了当劳资双方在工资交涉中达不成协议时,可由公劳委出面进行斡旋、调停和仲裁的制度。另外,日本各地方政府中也设有一些决定工资的机构,如地方人事委员会、地方公劳委和地方劳动委员会(简称地劳委)等。它们在决定地方公务员、地方公营企业和地方性私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的工资水平方面,分别具有类似人事院、公劳委和中劳委一样的职能。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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