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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2008-08-05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日前,郴州市对失业人员的保险待遇进行了相应调整,4800名失业人员从中受益。

  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关于调整郴州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郴州市从今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标准分别调整为: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为488元/月和24.4元/月,两项合计512.4元;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嘉禾县为464元/月和23.20元/月,两项合计487.2元/月;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宜章县为448元/月和22.40元/月,两项合计470.40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也相应调整。7月1日以后,凡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其新旧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稿件来源: 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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