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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
2008-0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认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92所院校和首钢总公司等157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示范基地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各示范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我部将为示范基地免费制作标志铜牌,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经验交流,指导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

  

附件点击下载:1.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

      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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