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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在享有“天府之国”美誉的成都,来自全国50个城市的市长齐聚一堂,围绕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共商大计,深入探讨政府在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方面的重大责任和作用,广泛交流城市扩大就业治理失业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仅对做好与会城市的就业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对推进全国就业工作具有先导作用。在此,我代表劳动保障部,向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
今年8月,《就业促进法》颁布出台,确立了就业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位置,强化了政府的法定职责,并将积极就业政策法制化,为解决好我国的就业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亿万劳动者的一大福音,也是中国就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通过贯彻实施法律来推进中国就业实现新的发展,必将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小康社会的实现奠定牢固的基础。
第一,确定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并将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大确定了今后五年我国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发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并将就业作为加快改善民生的六大任务之一,提出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要求。
当代经济学家们认为,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特征:一是自然失业率在5%以下;二是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三是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四是劳动者素质得到较充分开发,对其就业产生积极作用。
国际劳工组织号召,各会员国将充分就业作为一项主要目标,实行积极的政策,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生产性就业是指有社会和生产效益的就业,而非无效就业)。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将充分就业作为本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和政府执政纲领的首要内容。
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我们认为,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是社会就业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一种状态,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劳动力资源得到比较充分的开发和利用,这是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出发点。二是就业机制比较完善,就业渠道通畅,劳动者流动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环境良好,这是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条件。三是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就业机会或处于积极准备就业的状态,失业率调控在社会可承受的水平,这是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标志。四是大多数劳动者实现就业且比较稳定,并通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持续地增加收入,这是实现比较充分就业的结果。
在我国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之内,不仅可以在保证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同时使劳动者有了基本的收入来源,生活得到保障,有利于消除贫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体现。
第二,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经济增长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使人民通过就业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也是经济增长的重要目标之一。但经济增长能否拉动就业同步扩大,却与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关联度等紧密相关。
1995年,联合国世界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哥本哈根《宣言》中首次提出:各国应实行“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增长模式”。我国一些专家学者也指出,面对长期存在的高强度就业压力,以及结构调整、经济体制转换、人口峰值逼近等一系列压力,要重新审视发展战略和增长方式选择,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向,从单纯“增长优先”逐步向“就业优先”的转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胡锦涛总书记在就业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强调,“逐步建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就是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一是在保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含量和利用劳动力资源的经济产业和领域,即通过经济增长拉动更多就业增加,而避免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的情况。二是在增加各要素投入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来促进经济增长,真正将巨大的人口就业包袱变为人力资源财富,而避免出现非生产性无效就业倾向。因此,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时,要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予以考虑;在确定经济增长方式和增长速度,以及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都要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和效应,确保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目标的实现。
第三,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治理失业的重要职责。
促进就业、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我国有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来促进就业,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
《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树立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建立五项制度。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和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实施十大政策。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
法律在强调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方向的同时,特别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政府就是要主动承担起这些责任,落实好各项措施,千方百计促进劳动者就业。在当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劳动者能动性不充分的情况下,赋予政府更多的培育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的责任。
城市是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集源地,也是增加就业岗位的主要阵地。城市政府应该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中先走一步,为全国实现充分就业当好排头兵。
一是树立就业优先的理念,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的良性互动。要明确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问题中的核心问题这一理念,在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把就业增长和就业稳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优先考虑,努力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过程变成促进就业持续扩大的过程,把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变成对就业拉动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把城乡二元经济转换的过程变成统筹城乡就业的过程。
二是推进积极就业政策的完善和落实,更加有效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要从三个层面推进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第一,对失业的治理,不仅要健全失业保险,更要实现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并建立对失业的预警、预防和调控机制;第二,对就业的促进,不仅要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并且要注重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第三,特别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是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在开发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上有所进展。创建公平就业环境,防止就业歧视,维护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就业服务。进一步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加强城市及基层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和工作队伍建设,打造一流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是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关键是开展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的培训和面对劳动者职业生涯的终身培训,并形成制度。
六是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形成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各类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人本服务、动态管理、及时援助的长效机制。
同志们!当前中国就业既面临很多挑战,也有良好机遇。希望大家围绕论坛主题,广泛交流,深入探讨,形成共识,切实抓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为中国就业作出更大贡献。
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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