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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02-24  

  2005年4月1日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正式施行。据了解,我省曾于1999年9月发布《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不少因工受伤致残职工因此受益。此次发布的《办法》从我省实际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工伤保
险统筹层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02月17日,记者约请省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区别对待十级因工致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我省《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l-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认定工伤的10种情形

  权威人士指出,《条例》规定了7种情形被认定为工伤,另有3种情形“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当然不在工伤之列。

  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此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3种情形为视同工伤。

  新伤老伤可合并评定伤残等级

  我省《办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为职工保险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办法》进一步要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申请工伤认定需注意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月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人士提醒,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稿件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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