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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不让他进去啊?他们都是工人。因为他已经解除合同了,经过总务部通知他们说不让他进。
这位让门卫以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拦在单位门口的人名叫唐晓冬,他可不是一名普通的工人,而是这家企业的工会主席。一个企业的工会主席被自家的门卫挡在了大门之外,这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唐晓冬职务的变
迁开始说起。几年前唐晓冬被这家企业聘为总务部经理。
唐晓冬:应该说公司在我当经理的时候,对我还是比较信任的。
然而在2003年,当唐晓冬被职工推选为工会主席之后,唐晓冬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唐晓冬:因为当了工会主席以后,就得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维护职工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呢,肯定会跟公司就发生逐渐逐渐的纠纷了。比如说职工要求解决加班费、解决劳务保险、签合同还有劳保用品发放,为了这些事就跟公司产生矛盾了。
最终这种矛盾得到了印证。
唐晓冬:2003年的11月3号,公司突然做出了一个决定,它的依据就是我向报社、媒体提供了不真实的情况,败坏了企业声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以这个为借口,宣布解除我这个总务部经理的职务。
被解除了总务部经理的职务后,作为企业职工选举出来的工会法人代表。唐晓冬还继续担任着企业的工会主席。那曾想一天因为水的问题企业领导对唐晓冬这个工会主席大为恼怒。
唐晓冬:公司这个水这个自备井的水质发生问题了,里边出现水泥了。那段时间,公司的职工生活用水和我们食堂做饭用水都是用这个水。所以职工的意见非常大,好多职工找到我说,别的事你可以不管,你也管不了。那么你作为工会主席,咱们喝水的事,关系到咱们全体职工身心健康的事你必须得管。
作为职工的代言人,唐晓冬向企业反映了这个问题,但企业对此置之不理。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唐晓冬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了举报。
唐晓冬:海淀卫生局来了以后,当时就现场抽样,当时也给我叫过去了。说既然你举报,你也来看看。去了以后,卫生局的人就随便接了一点水,然后就跟蒙笑言说,这个水根本就不用化验,肯定不合格你们马上整改。
唐晓冬的做法,让企业感到忍无可忍。于是以唐晓冬任总务部经理期间在水源问题上的失职为由,下发了解除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
唐晓冬:安排了一个代理工会主席,叫张相臣的以他的名义要求我,交出工会的印章和工会的相关文件。但是我认为这样做都是违法的,所以我就没再理他们。
对于在解除唐晓冬的劳动关系和工会主席职务这一问题上,企业现任总务部经理蒙笑言不愿面对我们的镜头接受采访,于是我们拨通了他的电话。
蒙笑言:我没有说他工会主席失职才开除的他,我是说他作为一个总务部经理,别看他是个兼职在做工会主席之前,他首先是我们的一名普通的员工。
然后公司赋予他总务部这样的职责,他没有尽到他失职。这个决定里边并没有说,去罢免一个主席,或者说是解除该主席的合同。我解除的是一个总务部经理跟我们公司的一个劳动合同。跟主席没有任何关系,那难道他现在是主席,过去他所有的东西都不存在了吗。
面对企业的说法,唐晓冬认为这与《工会法》是相违背的,况且按照法律规定他在五年的任期内,其职务是受法律保障的。怎么才任期一年就给开除了呢?于是他来到了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法律专家给了他这样的答复。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 主任 吴革:
工会主席和企业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和普通工人和工会和企业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是不相同的。因为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就是一个工人他如果被选上了工会主席或者是副主席,那么这个时候他的劳动合同就是自动地延长。不管你这个企业,跟这个工人签不签劳动合同,你这个劳动合同就会随着工会主席的任期延长到他的任期结束的时候。不是说是企业和工人之间的自己的意志的表示了,不是一种劳动合同而是一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可当唐晓冬拿着工会法再去找企业讨说法时,企业却把他拒之门外就出现了开头那场景。并且企业给出了这样的一个说法。
总务部经理 蒙笑言:这个跟工会主席没有关系,我们处理的是一个员工。工会主席违了法,工会主席有严重失职后违纪这个应该是一视同仁的。
唐晓冬:咱们就说这个失职问题,必须是工会主席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那么这会儿我已经不是总务经理我是工会主席了。我当工会主席这个期间是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黎剑飞也认为企业在解除唐晓冬的劳动合同问题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博士
黎剑飞:现在要解除他的合同,就应当是他在这个期间内他的行为符合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才合适。那么你现在做出的解除决定不是这个期间的,是在他任工会主席这个职务以前的,所以这就有个问题。另外呢对于一个一年多以前的行为再来做出处理,就是说劳动法有个特定的原则,就是说要及时处理。对于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就是要求你无论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他的违纪行为,你应该及时处理,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他也可以及时地提请劳动争议。因为这样才能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的保存。如果拖得太久那么证据收集都有问题,所以对一年以上的行为,而且对这个职务任职以前的行为再做出处理这个显然不合适。
如今,困惑的唐晓冬还在为自己工会主席权益被侵犯的事情而四处奔波,所幸的是他的事已经引起了全国总工会的注意,我们有理由相信,唐晓冬总能得到一个说法,不久他的困惑将会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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