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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和标准
2004-06-08  

  承德劳动保障网讯  最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我省缴费满16年以上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标准。失业人员家属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也有了较大提高,并且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的增发了医疗补助金。按照省
《通知》精神,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动对缴费满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目前已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这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为: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计缴费时间16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在原核定失业保险标准的基础上增发失业保险金。增发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增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二、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倍的医疗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死亡当月(下同)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供养一人的,抚恤金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供养2个人的,抚恤金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供养3个人的以上的,抚恤金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这次提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使缴纳失业保险费与待遇挂钩,提高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并且解决了失业人员的生育、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问题,为他们解除了一定的后顾之忧,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稿件来源: 河北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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