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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两点新规定
2004-02-12  

去年颁布并于今年实行的关于工伤的两点新规定,无疑给众多打工者带来了好消息:

一是从2004年1月1日起,雇工、临时工都可享受工伤待遇。

于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把各类用工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雇工、临时工都享受工伤待遇。《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国务院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工、临时工打工遭受事故伤害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给打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了福音。

二是从2004年5月1日起,第三人致伤打工者可获双份赔偿,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解释》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不冲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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