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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8.15”讲话提出的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是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面旗帜,对就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业服务“三化”建设搞好了,就业工作就有保障,安国之策就能落实。
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是相辅相成,融为一体的。其中,制度化是核心,要以法律手段建立一个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通过制度来规范和引导,机制建好了,专业化、社会化问题也就解决了。如通过降低门槛,建立奖励基金等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服务,可以提高就业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专业化主要是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层次。关键是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实现一个转变,即就业服务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精细化的转变,增加内涵,细化服务,提升整个就业服务行业的水平。目前,我们正酝酿实施“职介明星”工程,以职业介绍成交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考核标准,将职业介绍绩效与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相结合(授予1-5星级职介明星称号,并按星级给予3000到3万元的物质奖励),来激励职业指导员发挥在促进就业中的特殊作用。另外,应按市场需要,不断增加服务项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提高专业化水平。 社会化主要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让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方面共同关注就业、支持就业和参与就业,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把握大方向,搞好宏观调控和管理,对社会力量可以参与的,应按市场需求适当放开,降低门槛。如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培训机构的参与,对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动就业服务“三化”建设,首先应注重一种观念的转变,即不能仅仅把就业服务限于劳动保障部门,应该是一种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体现服务的全方位。同时,不能把“三化”建设作为一项任务或单纯的具体工作来做,应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为就业服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打好基础。
关于再就业援助制度问题,要建立困难群体帮扶的长效机制。在市场竞争中,“4050”人员始终是弱者,对他们的帮扶不应作为一个阶段性任务,应长期规划,长期打算。建议有关优惠政策不要限定年限,在政府预算中应保持一定规模的促进就业资金,鼓励开展各项援助活动,完善援助制度,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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